渝民发〔2012〕122号
各区县(自治县)民政局、财政局:
经市政府同意,决定提高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基本生活费标准
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1000元。
二、执行时间
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。
一本道 重庆市财政局
2012年8月29日